抚顺正工矿业科技装备有限公司

抚顺正工矿业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盂县恒泰常顺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110财保19号
申请人:抚顺正工矿业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西(7号路北A4区)。
法定代表人:尹大成。
被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盂县恒泰常顺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盂县南娄镇东南关村。
法定代表人:杨军。
申请人抚顺正工矿业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盂县恒泰常顺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抚顺正工矿业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并依法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抚顺正工矿业科技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盂县恒泰常顺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二、查封担保人山西通利凯物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滨河小区13幢-1层、1层,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并字第XXXX号房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方浩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万小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