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正工矿业科技装备有限公司

抚顺正工矿业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盂县恒泰常顺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322执字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抚顺正工矿业科技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大成,男,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盂县恒泰常顺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军,男,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抚顺正工矿业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盂县恒泰常顺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盂县人民法院(2015)盂商初字8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执行通知确定的期间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盂县恒泰常顺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169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光锋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