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8459号
原告西安华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利君V时代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3400954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世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世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正工矿业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经济开发区中兴大街西(7号路北A4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75277632X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正工矿业科技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华厦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华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2255元,剩余22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韩霞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18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