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陕0902执1024号

陈某:

你与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53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由被执行人陈某支付申请人22000元;

二、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30元。

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将被执行人陈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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