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402执795号
**、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402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下欠原告**的吊车租赁费30950元。并承担前述款项从2019年7月14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245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4元。由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26元。本案执行费44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到位案件款36174元及案件执行费443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其案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2021)陕0402执795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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