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旬阳市双河镇人民政府、陕西安康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8民初28号
原告:马治平,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旬阳县宏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旬阳市。
法定代表人:华荣良,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安康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陈中虎,公司总经理。
被告:旬阳市双河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旬阳市。
法定代表人:谢自豪,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治平与被告旬阳县宏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安康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旬阳市双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治平于2022年1月26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治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8.00元,减半收取20004.00元,由原告马治平负担。
审判员  萧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宋显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