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恒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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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22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收到法律文书后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如数领回案款。至此,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执行请求已全部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22执97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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