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执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90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向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85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64元,由被告***负担。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依法还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103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予查封。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立即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陕0902执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禅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