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3民初12号
原告:宁陕县益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陕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3MA70J0AG8L。
法定代表人:刘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举,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陕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陕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867。
法定代表人:程晓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陕县益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陕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宁陕县益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5日以被告宁陕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混凝土欠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在诉讼期间已协商解决,原告宁陕县益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陕县益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46元,减半收取2623元,由被告宁陕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左永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曾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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