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宁陕县广货街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宁陕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丁友山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923民初56号 原告:宁陕县广货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陕县广货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9230160526730。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被告:宁陕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陕县城关镇三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371001198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59年3月28日,原籍陕西省白河县。 原告宁陕县广货街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宁陕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