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雁执字第0126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2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6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宁陕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陕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5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宁陕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宁陕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宁陕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9976元,其中案款88745元,执行费1231元。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8745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88745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雁执字第01265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宇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