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中民高终字第00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路亮,系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路亮,该分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宁陕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被告***。
上诉人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宁陕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3)雁民初字第05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942元,减半收取为1971元,由上诉人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季立耘
代理审判员何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