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宁泰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3民初52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1日,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君,巴中市平昌县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28日,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四川宁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龙王庙社区龙熙国际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杨弟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发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李康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宁泰建筑有限公司、四川发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景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冉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