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3民初3839号之一
原告:城关区雁滩思源型材门经营部,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高滩村。
被告: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荣生大楼六楼。
被告: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
第三人:***,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原告城关区雁滩思源型材门经营部与被告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2019年10月17日,原告城关区雁滩思源型材门经营部以被申请人已支付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城关区雁滩思源型材门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关区雁滩思源型材门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9元,保全费1722元,合计4161元,由原告城关区雁滩思源型材门经营部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满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