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民初1159号
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WMNU5N,住所地南东市雨花台楼易司拓大厦6楼及7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天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4152Y,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荣生大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徐历唐。
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1元,由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贵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顾洪铭
书 记 员 邱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