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保440号
申请人: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WMNU5N,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杨天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福,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4152Y,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荣生大楼**iv>
法定代表人:徐历唐。
申请人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江苏法保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贵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邱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