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执监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荣生大楼6楼。
法定代表人:徐历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东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高迁东街城南春晓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法,该公司董事长。
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东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鹿泉区法院)于2016年6月4日作出的(2016)冀0110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7年3月2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现因本案长期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执行法院。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鹿泉区法院于2016年6月4日作出的(2016)冀0110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关于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东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
鹿泉区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志峰
审判员 艾忠诚
审判员 宋 鑫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眭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