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财保258号
申请人:北京大儒春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小马厂西里1号楼东润居宾馆109室。
法定代表人:孙福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鼎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荣生大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大儒春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174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北京大儒春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231740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大儒春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174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