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1与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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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204号
原告:**1,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住甘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荣生大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4152Y。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3,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虎林市人,自由职业,住虎林市,现住甘肃省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与被告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受理。原告**1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以“愿与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1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06元。
审判员 孙秀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