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民初10511号
原告:**,系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4152Y。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受理费5元。
审判员 葛小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