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明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5271号 起诉人:河南明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27号院1号楼23层23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2月24日,本院收到河南明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明盛装饰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河南明盛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起诉人***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瑞置业公司)向起诉人支付工程款80235.0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7月31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2年2月12日),并持续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圣瑞置业公司向起诉人返还履约保证金20829.48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相关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圣瑞置业公司与河南明盛装饰公司签订了《***桦名城2期样板间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周口市川汇区,起诉人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起诉人提供的***桦名城2期样板间装饰装修项目范围内所有墙地面、墙面、门套、室内防水等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签订后,起诉人依约施工,现施工项目早已竣工并经被起诉人验收合格,但被起诉人以各种借口推诿,不予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0235.03元,不予返还案涉的履约保证金20829.48元。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签订的《***桦名城2期样板间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不仅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并对承包范围、工程款项、施工、验收、工程完工等进行了约定。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虽然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在《***桦名城2期样板间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合同项下及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分歧和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且合同签订地为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一路176号绿地之窗。但本案系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施工地点在周口市川汇区,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明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