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明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5269号 起诉人:河南明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27号院1号楼23层23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2月24日,本院收到河南明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明盛装饰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河南明盛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公司)向起诉人支付剩余工程款793422.39元,并支付起诉人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7月31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2年2月12日),并持续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起诉人开***公司向起诉人返还履约保证金215194.65元;3.判令被起诉人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及理由:2020年6月,开***公司与河南明盛装饰公司签订了《开封圣桦城三期公共区域外装、幕墙工程合同》,合同编号:KFST-2019-174,工程地点位于开封市龙亭区,起诉人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开封圣桦城三期公共区域外装、幕墙工程项目的外装、幕墙等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签订后,起诉人依约施工,现施工项目早已竣工并经被起诉人验收合格,结算价款4458143.54元。截止起诉之日,被起诉人支付了3214744.32元,按照合同约定被起诉人早已应当将剩余工程价款支付完毕,但被起诉人仍以各种借口推诿,不予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93422.39元,不予返还涉案的履约保证金215194.65元。为维护起诉人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开***公司与河南明盛装饰公司签订了《开封圣桦城三期公共区域外装、幕墙工程合同》,该合同就工程项目、合同总价款及支付、工期、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案涉装饰装修合同系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工程地点为开封市龙亭区。虽然当事人双方在《开封圣桦城三期公共区域外装、幕墙工程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合同签订地为成都市高新区”,但本案系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地点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不在本院辖区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南明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