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宏瑞亿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港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1135号
原告:重庆市宏瑞亿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石新路**附**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R25E28。
法定代表人:李振华。
被告:重庆港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江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1906606K。
法定代表人:周勃。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宏瑞亿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港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宏瑞亿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宏瑞亿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18元,由原告重庆市宏瑞亿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敖 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龚长松
书 记 员  王晓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