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新欧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港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民初3045号
原告:重庆新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10附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5729138D。
法定代表人:祖秦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爽,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峰,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港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峡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1906606K。
法定代表人:周勃,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欧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港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新欧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新欧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欧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2元,减半收取80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001元,由原告重庆新欧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洪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