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港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执保1926号
申请人(原保全被申请人):重庆港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1906606K。
法定代表人:周勃,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闫强,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申请人(原保全申请人):***,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与闫强、重庆港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中保全措施,对闫强、重庆港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现本院判决重庆港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重庆港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2020)渝0106执保1613号执行裁定书对重庆港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18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永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