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港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3754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港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江峡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1906606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加新路1号。
被告:***,女,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加新路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港鑫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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