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2223执异64号
案外人:张淑云,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呼和马场幸福家园**楼****。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新黎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阿尔山市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院执行沈阳新黎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阿尔山市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淑云对本院查封位于××园(产权证号为1100515136**)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张淑云称,要求解除对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8)内2223执恢164号执行裁定中被查封的××园(产权证号为1100515136**)房屋的查封。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7日,张淑云与阿尔山市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入住该房屋。现因开发商与沈阳新黎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案件,沈阳新黎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申请,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2018)内2223执恢164号执行裁定,对案涉房屋予以查封,故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张淑云针对(2018)内2223执恢164号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但并未提交该法律文书。本院经查询,亦未查询到有案号为(2018)内2223执恢164号的执行裁定对位于××园(产权证号为1100515136**)的房屋予以查封。案外人张淑云的执行异议请求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张淑云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孟祥萍
审判员 王效华
审判员 白晓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