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黎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新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阿尔山市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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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兴安盟阿尔山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的沈阳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阿尔山市鑫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2223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沈阳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案款1341,925.00元、执行费15819.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案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沈阳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该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2223执12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双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