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黎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新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通辽市怡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科商初字第146-2号
原告沈阳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淼,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辽市怡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海关路南怡人家园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怡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辽市怡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沈阳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辽市怡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7元减半收取1140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沈阳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程
WY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