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2521号
原告:沈阳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雨,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医院,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高也,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单莉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