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5196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6308869G。

法定代表人丁国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院内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43184660709。

法定代表人胡海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8883516L。

法定代表人胡海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7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内蒙古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127237元,逾期违约金385428元(从2018年6月7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3月22日,此后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所欠款项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8%另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代理费157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8488元。被执行人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内蒙古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内蒙古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内蒙古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委托调查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A2××××、苏A4××××、苏A7××××、苏A4××××、苏A0××××、苏A2××××、苏2G7**、苏A4××××的小型汽车八辆,均已被我院(2019)浙0110执保81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截至2020年12月23日,本案执行到执行款490877.97元,案件受理费58488元,申请执行费68942元,其余的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内蒙古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王惠兴

审判员  周曹辉

审判员  金喆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