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源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12105号

申请人: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国良。

被申请人:深圳市源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镇廷。

申请人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源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2460407.40元的财产,本院以(2020)粤0306民初39925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现需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源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星海名城支行账号为40×××38账户内的财产。

上述冻结以人民币2460407.4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钟铭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孙海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