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6民初2489号之四
原告: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富川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062557345。
法定代表人:张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政,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6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6308869G。
法定代表人:丁国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4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46640元,由原告枣庄华润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丛晓新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潘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