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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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902执187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626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工业小区(万变山)二层。
法定代表人:虞杰,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瑞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浙0902民初37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24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53元、执行费3500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等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不动产,名下现存120余处不动产,除设立预告抵押的部分不动产未查封外,其余不动产均已在它案中首先查封,并在(2021)浙0902执50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对其中79处不动产进行了评估,移送拍卖64处,但仅成交一处,其余均流拍。案外人浙江千岛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不动产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案外人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就其中的48处不动产设立了抵押,受限于市场行情以及上述不动产的权利负担情况,继续处置上述不动产于本案无意义;2、土地使用权,坐落于定海区白泉镇河东社区(定国用2015第0400359号)的土地使用权,因该土地上的建筑未通过竣工验收,致使该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无法处置;3、机动车,总对总查询其名下有车牌号为×××的桑塔纳牌机动车一辆,但该机动车实际已于2020年4月15日办理转移登记;4、银行账户均已轮候冻结;5、无股权投资等其他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截至2021年12月28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亦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浙0902执18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春益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晨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