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源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39925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6308869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626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瑞玍。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源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45698,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芙蓉路9号桃花源科技创新园松岗分园琦丰达大厦21B。
法定代表人:赖永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开文,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江,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与深圳市源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罗瑞玍和源禹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开文、吴明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源禹支付合同款1540000元及违约金100485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从2020年3月13日暂计至2021年9月13日共18个月,实际计算至该货款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代理人差旅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源禹承担。事实与理由:天创与源禹于2018年9月20日签订编号为YYP-1808-09252的采购合同,约定源禹向天创采购28TPH洗水+50TPH冷凝水浓缩系统一套,即:天创膜分离设备(含天创通用反渗透制水设备控制及检测系统软件V1.0),合同金额为4100000元。后于2019年3月6日签订编号为YYP-1808-09252补01的补充协议,约定增加设备,合同总金额变更为4217600元。本合同项下设备已经于2019年9月11日完成安装确认验收,2020年4月25日完成项目整体验收,且源禹已将设备开机运行。依据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该设备整机保修期为十二个月或货到现场6个月(以先到为准),即质保期于2020年3月12日届满,源禹应付清合同款项。截至具状日,源禹已付2677600元,尚剩余1540000元。
源禹辩称:本案是买卖合同关系,天创是供方,源禹是买方,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所以天创以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法规认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已达到验收标准的说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依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来主张权利。天创作为卖方没有尽到产品的责任的。合同明确约定天创应交付的产品是已调试的最终产品,是源禹采购天创设备的根本目的,从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可以看出天创提供的项目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特别是项目的源文件是自动化系统的核心,该源文件没有交付源禹导致源禹在业主方的项目出现多次停机。造成业主追究源禹的违约责任。作为卖方天创没有仅到合同约定的义务,自然无权获得约定的价款。质量保证金,是保证供货符合合同要求及在设备运行质保期内符合合同要求的担保性质,在天创起诉时也不具备付款条件,同时天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源禹已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天创,天创未履行相应的调试、维修义务,质量保证金源禹不同意支付。
源禹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天创全面履行编号YYP一1808—09252采购合同交货义务,具体为立即派员对28TPH洗水系统进行调试、对系统故障、损坏设备、部件等维修至交货标准;2、判令天创按合同总价20%向源禹支付违约金843520元。事实和理由:天创与源禹于2018年9月20目签订编号为YYP一1808-09252采购合同,约定源禹向天创采购“28TPH洗水加50TPH冷凝水浓缩系统(以下简称浓缩系统)一套,即天创膜分离设备(含天创通用反渗透制水设备控制及检测系统软件Vl.0)",具体供货范围及相关参数和技术标准详见附件一供货范围明细表和附件二技术协议,乙方负责保证该系统供货范围供货范围完整、可靠并符合相关技术文件要求。合同金额为4100000元,包括采购货物的生产加工费、16%增值税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技术咨询服务费、培训费、装卸费、安装费、设计费、调试费、检测费、耗损费及保修费等其他符合合同要求所需的所有费用,甲方无需向乙方另外支付任何费用。交货方式约定为:乙方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交货,并为安装完毕、调试合格的最终产品。付款方式约定为:l、预付款: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付合同总价30%;2、提货款:所有设备具备交货条件后付合同总价的30%,收到提货款日起7个工作日内全部货物到达项目现场;3、安装调试款:所有货物经安装调试结束,双方签署验收合格报告或所有货物安装完成六个月付合同总价30%;4、质保金: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l0%,质保期后无质量问题付清。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了YYP-1808-09252补Ol补充协议增加设备后,合同总金额变更为4217600元。源禹严格按照付款条件和时间节点支付了天创两份合同的预付款和提货款。但天创虽于2019年9月11日完成了部分设备初装,但拒绝向源禹交付自控系统程序源文件、开发版程序源文件,且因28TPH洗水系统未进行调试,导致设备无法进行验收。同时,天创安装供货的设备存在诸多质量问题,至今未向反诉天创交付合同约定的安装完毕、调试合格的最终产品。源禹多次催告天创处理合同项目设备质量问题,并要求对项目设备进行调试,天创一方面认可未调试完成的事实但又拒绝前往调试,另一方面以未付调试款为由提起本诉,导致源禹巨大经济损失。源禹认为,合同总价款中均包含调试费、保修费、检测费等费用,合同约定的交货条件亦为调试合格的最终产品,天创拒绝调试,不符合合同目的;天创拒绝维修更换设备故障部件,亦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现项目正在亟待调试的关键阶段,天创经多次催告均拒绝调试,导致源禹至今无法完成项目整体验收,对业主单位将承担巨大的违约赔偿,且业主单位拒绝支付工程款,导致源禹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天创辩称:即使不援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双方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源禹也应在货物安装后6个月内支付货款,但源禹未依约支付。关于源禹反诉的因密码而停机,我方不认可。根据行业规则,卖方收到全款后交付源文件,是符合天创生产利益保护的行为,且原源禹移交单中已注明天创交付密钥给源禹,足以保障系统运行,不存在影响使用的情况。天创在源禹金昌项目部拍的照片也足以证明设备已平稳运行。关于源禹主张天创根本违约无法达到合同目的,不予认可。设备已平稳运行,正常出水,说明源禹合同目的已达到,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我方设备进水是由源禹提供,包括合同运行的自来水由源禹要求运行的,我方也已经发送通知文件,告知使用自来水运行的利害关系。
天创提交的证据及主张为:证据1、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补充协议,证明天创与源禹于2018年9月19日签订采购合同,2019年3月6日签订补充协议。证据2、天创发出的催款函,证明天创多次催要款项。证据3、安装确认单,证明涉案项目于2019年9月11日完成安装确认验收。证据4、设备移交确认单,证明于2019年12月6日完成设备移交。证据5、验收单:证明设备于2020年4月25日验收完成。证据6、天创与源禹工作人员聊天记录,证明天创多次催要款项,源禹承认债务但故意拖欠。证据7、合同项下设备开机使用照片,证明源禹开机使用设备。证据8、设备运行密码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天创已数次将设备运行密码交付被告;证据9、源程序密码设置部分,证明关联产水量,源禹需第六组密码即证明系统产水量已超30万吨,同时也说明其早已启用涉案设备;证据10、工程量变量单,证明由于源禹设计原因造成天创已完工程量发生变更而产生的变更费用;证据11、项目执行过程中原告发出的工作联系单,证明(1)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源禹突发状况原因数次造成天创工期延误,给天创造成损失。(2)因源禹原因使用市政自来水作为系统原水进行设备运行,天创无奈给予配合;证据12、工程项目中间交接单,证明(1)天创已将系统运行所必须的秘钥等已交付源禹及业主。(2)因源禹原因使用市政自来水代替洗水运行。
源禹对天创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采购合同及其技术协议、补充协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同时证明:(1)天创与源禹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其技术协议,合同具有买卖合同和定作合同双重属性,合同价包含调试费、检测费、修费等符合合同要求所需的所有费用。交付安装完成、调试合格的最终产品是天创的主要合同义务,包含设备质量合格、安装周试合格、设备维修合格。(2)安装调试款(30%)支付约定为:所有货物经安装调试结束,双方签署验收合格报告或所有货物安装完成六个,提供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所有货物经安装调试结束是大前提,现原告供货28TPH洗水系统未经调试,且合同约定由杭州天创供货的七个罐体液位计(品牌约定为横河或艾默生等进口品牌)至今未安装到位,原告暂不具备索要安装调试款的条件。(3)技术协议1.3系统设计标准“5、系统采用PLC控制系统,人机界面操作,预留DCS通讯接口”。天创在供货设备上设置源程序密码,未在合同签订时告知被告,且导致设运行过程中多次锁机,不能实现人机界面操作,经催告后拒不提供全部密码,以此胁迫被告付款,构成根本违约,被告可行使先履行抗辩,不予支付调试安装款。证据2、天创发出的催款函,天创催款违背合同第八条第8.3、8.4款约定,天创不具有催要款的条件。相反,源禹为了促使天创早日安装完毕、交付调试合格的最终产品,提前向天创支付了147040元。证据3、安装确认单,天创的证明对象是其格式条款的内容,我项目部签字,本表仅作为现场安装工作的确认,最终工艺的完及性能待项目调试后按合同另行验收。证实该确认单的真实意思是:经双方组织确认,天创进行了设备安装,但安装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和是否完整安装有待项目调试后确认。天创的证明对象不成立。证据4、设备移交确认单,宁夏杉杉项目设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5、验收单,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天创在供货的设备私设运行密码,2020年4月25日验收单签前,运行系统自动锁机,天创以不告知密码作为要挟,源禹各业主利益及履行与业主之间的合同,为避免损失扩大,不得不在验收单上签字。签字时天创员工明确表示该组密码为最终密码,但后期运行过程中又再次锁机,验收单系被欺诈所签。证据6、天创与源禹工作人员聊天记录,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达到天创的证明目的。天创要求提前支付一部分款项,源禹为项目顺利验收在当时同意支付一部分,但因发生质量习题和系统密码锁机问题,天创供货不符合要求,源禹最终未同意支付。证据7、合同项下设备开机使用照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有异议,不能达到天创的证明目的。只能证实涉案设备存在。证据8、设备运行密码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达到天创的证明目的,天创严重违反合同,私设多个设备运行密码,且未告知源禹,造成设备运行多次中断;天创设备质量不过关,私设多组密码作为胁迫、欺诈手段,谎称本次提供的为最终密码,骗取、胁迫源禹验收。证据9、源程序密码设置部分,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天创严重违反合同和技术协议,私设多个设备运行密码,且未告知源禹,造成设备运行多次中断,不能正常生产,未交付合同约定的最终产品,天创私设密码作为胁迫、欺诈手段,迫使源禹违心同意验收、移交,且至今未向天创交付全部密码。证据10、工程量变更单,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合同约定,合同金额已包括符合合同要求所所有费用,源禹无需向天创另外支付任何费用。证据11、项目执行过程中天创发出的工作联系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技术协议第1.4条约定设计流程已考虑用自来水代替母液蒸汽冷凝水为水源。证据12、工程项目中间交接单,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天创交付的秘钥不能保证系统自动稳定运行,未告知私设密码自动锁机情况,骗取源禹接收膜系统;技术协议1.4条款约定可以采用自来水。源禹系经天创同意进行试运行,中间交接后出现质量问题和自动锁机问题达不到验收标准。
源禹提交的证据及主张为:证据1、编号为YYP一1808一O9252《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技术协议,证明(1)合同价款均包含调试费、检测费、维修费,调试设备和维修设备是天创的合同主要义务;(2)合同约定调试周期为安装完成后30天,设备至今未经调试,且天创未交付合同约定的经调试合格的最终产品;(3)天创拒绝调试、维修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源禹造成了巨大损失,源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和行使先履行抗辩暂不予支付调试款,并要求天创按照合同承担20%违约金。证据2、2020年3月26日工作联系函及邮箱送达截图,证明兰州金通项目(与金昌为同一项目)膜浓缩工段于2020年3月26日凌晨4点突然停机,没有任何报警显示,现场操作员无任何违规操作。鼠标点击任何分系统无法启动。与天创电气工程机沟通未果,致函天创派人至现场进行设备售后服务。证据3、2020年7月6日工作联络函、2020年7月13日关于一级R0高压泵腐蚀的函件(邮件),证明源禹于2020年7月6日、2020年7月13日提出质量异议和维修要求,天创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证据4、2020年10月28日催促解决系统质量问题的工作联系函,2020年lO月29日天创的回复,证明(1)源禹催告天创履行系统调试及维修义务、技术服务等合同义务。洗水浓缩、浓水浓缩系统调试至今未完成。(2)天创回函认可洗水系统未调试,但未按要求48小时派员前往调试。证据5、2020年ll月3日工作联系函及邮箱送达截图,证明源禹再次通知天创对两项目进行调试,追于业主交付产品压力,源禹表示愿意提前支付部分款项,天创仍拒绝调试。证据6、2021年3月1日邮件,证明源禹2021年3月l日向天创送达先履行调试、交货合同义务才能付款的抗辩,送达了先履行抗辩通知。证据7、关于金昌项目浓缩系统密码的工作联系函、天创2021年3月2日邮件,证明因天创未向源禹交付系统密码,金昌项目业主因系统密码锁机,催告源禹解决系统密码问题并告知损失索赔权利,该函于2021年1月31日转发天创。证据8、2020年3月9日工作联系函及邮箱送达截图,证明天创承建的金通储能动力新材料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废气废液处理项目28TPH+50TPH冷凝水浓缩膜系统存在质量问题,已多次电话联系未果,现致函,请求尽快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处理。证据9、2020年10月27日催促发货及调试联系函、2020年10月29日天创回复,证明,2020年lO月27目,源禹催告和通知天创参与调试和交付系统源文件和解决系统质量问题。天创以行业通行规则为由拒绝提供源文件,并拒绝参与洗水系统调试。证据10、2020年ll月9日工作联系函及2020年ll月11日邮件回函,证明,2020年11月9日,源禹再次催告天创到项目现场完善系统质量问题和完成系统调试工作,天创公司回复要求先付款后调试。证据11、2020年12月3日关于接收系统的告知函和邮件,证明因天创未向源禹经多次催告拒绝履行合同调试义务,源禹不得已通知终止合同履行,自行接手项目未完事项。证据12、公证书及附件(视屏17个、自动化系统截图一张、图片33张),证明,(1)天创供货自动化系统人为的设置控制程序锁机,不能自动化运行,操作过程中需人为到现场手动开机的多达20多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自动化要求,增加了系统操作难度、人工成本、不可避免的造成人为损坏。系统没有任何的征兆与提示信息和描述,导致发生多次生产事故,至今长期影响业主工厂的正常生产运行,导致业主方产量降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28TPH洗水设备,目前没有运行,从安装好至今没有调试正常交付业主使用;(3)合同约定由天创供货的七个罐体液位计,品牌约定为横河或艾默生等进口品牌,从安装至今,天创没有提供7套进口液位计,为不影响项目的整体使用及避免发生漏料冒槽事故,源禹被迫采购了七套重庆川仪国产液位计安装在这七个罐体上;(4)厂区内天创安装的RO反洗管经常无任何预兆从高处脱落;(5)天创供货滤芯质量低劣,短期内源禹已大量更换。证据13、刘某证人证言、刘某与天创王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天创供货的金昌项目50TH冷凝水浓缩膜系统2020年4月25日在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系天创供货设备密码被锁,天创以不告知密码胁迫公司同意验收,并谎称交付了最终密码,骗取验收;28TPH洗水系统至今未经调试验收。
天创对源禹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编号为YYP一1808一O9252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技术协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据2、证据2、2020年3月26日工作联系函及邮箱送达截图,源禹于2020年3月26日之后仍使用了涉案设备。证据3、2020年7月6日《工作联络函》、2020年7月13日关于一级R0高压泵腐蚀的函件(邮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我司也有回复,是由于源禹的原因进水无法达标所以我方一直没有进行调试,导致我方工作无法进行。而且我方还反复催促,源禹的设备还在运行,我司认为,源禹一直在运行,系统已达到验收的状态。证据4-7、2020年10月28日催促解决系统质量问题的工作联系函、2020年ll月3日工作联系函及邮箱送达截图、2021年3月1日邮件、关于金昌项目浓缩系统密码的工作联系函、天创2021年3月2日邮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因为我方也已在回复了。证据8、2020年3月9日工作联系函及邮箱送达截图,我方有去现场调试和处理。证据9-11、2020年10月27日催促发货及调试联系函、2020年10月29日天创回复、2020年ll月9日《工作联系函》及2020年ll月11日邮件回函、2020年12月3日关于接收系统的告知函和邮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因为我方也已在回复了。证据12、公证书及附件(视屏17个、自动化系统截图一张、图片33张),真实性无异议,对公证书的客观存有异议。源禹已实际使用涉案设备,故需要第六组密码,证明产水量已超30万吨,我方出于自我保护目的及先履行抗辩权设置了系统锁。关于滤芯,源禹可能未按照规范更换或使用了协议以外的耗材。证据13、刘某证人证言、刘某与天创王建的微信聊天记录。对于刘某的证人证言,证人与源禹有利害关系,证明力极弱;验收单的签署合理合法,不存在骗取和胁迫;即使源禹进水多次不符合合同约定,我方也多次表示愿意进场调试,唯一条件即为源禹先按合同支付货款。聊天记录的关联性不认可。
天创与源禹双方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有:采购合同及其技术协议、补充协议、天创与源禹工作人员聊天记录、设备运行密码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源程序密码设置部分、工程量变更单、工程项目中间交接单、2020年3月26日工作联系函及邮箱送达截图、2020年7月6日工作联络函、2020年7月13日关于一级R0高压泵腐蚀的函件(邮件)、2020年10月28日催促解决系统质量问题的工作联系函、2020年ll月3日工作联系函及邮箱送达截图、2021年3月1日邮件、关于金昌项目浓缩系统密码的工作联系函、天创2021年3月2日邮件、2020年3月9日工作联系函及邮箱送达截图、2020年10月27日催促发货及调试联系函、2020年10月29日天创回复、2020年ll月9日工作联系函及2020年ll月11日邮件回函、2020年12月3日关于接收系统的告知函和邮件、公证书及附件(视屏17个、自动化系统截图一张、图片33张)、刘某与天创王建的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结合质证意见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天创与源禹于2018年9月19日签订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源禹向天创采购28TPH+50TPH冷凝水浓缩系统一套,价款为4100000元;2019年3月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设备后,合同价款变更为4217600元,其他条款按照原合同执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l、预付款: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付合同总价30%;2、提货款:所有设备具备交货条件后付合同总价的30%;3、安装调试款:所有货物经安装调试结束,双方签署验收合格报告或所有货物安装完成六个月,在天创提供合同总额30%的增值税发票后15个工作日付合同总价30%;4、质保金: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l0%,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且提供相应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付清。质保期自设备验收次日始计,整机保修期为12个月或货到现场6个月。2019年9月11日,天创与源禹确认浓缩系统于2019年9月10日在金昌源禹项目部已完成设备安装,最终工艺的完整及性能待项目调试后按照合同另行验收。2020年4月25日,天创与源禹确认,废气废液项目膜浓缩工程于2019年10月15日在项目现场经双方组织验收,50TPH冷凝水浓缩膜系统于2020年4月25日由天创交付源禹使用,上述工程验收结果为设备明细符合合同要求,调试结果符合合同指标,系统运行正常,因源禹洗水不符合进水要求,28T洗水另行组织验收。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丁杰(天创)与赖祖明(源禹)就设备验收进行沟通。天创确认,密码关联产水量,源禹需要第6组密码即证明系统产水量已超30万吨。源禹于2020年10月28日的工作联系函中告知天创,洗水浓缩系统至今未调试,全系统无法达到一键启动自动运行,自动反洗等;天创对此于2020年10月29日回复,因源禹原因,进水水质不符合技术协议要求,故洗水浓缩系统一直无法调试,且源禹已经一直在使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认定已经调试验收通过,设备在移交时是正常自动运行的。2020年11月3日和2020年11月9日的联系函显示,源禹催促天创尽快进行设备调试工作,天创回复要求先付款并确认是否符合调试条件。
本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源禹支付安装调试款的条件及是否成就;二、涉案系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天创主张,其所供系统安装完成即自2019年9月11日起已满6个月,安装调试款支付条件已成就,且源禹移交单中已注明天创交付密钥给源禹,足以保障系统运行且源禹已实际使用系统,并正常运行,源禹应当支付剩余货款。源禹辩称,合同明确约定天创应交付的产品是已调试的最终产品,天创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28TPH洗水系统未进行调试,同时,源文件没有交付,导致源禹在业主方的项目出现多次停机,造成业主追究源禹的违约责任。源禹已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天创,天创未履行相应的调试、维修义务。
关于安装调试款的支付条件。合同约定,所有货物经安装调试结束,双方签署验收合格报告或所有货物安装完成6个月,在天创提供合同总额30%的增值税发票后15个工作日付合同总价30%,天创认可源禹已付预付和提货款以及部分安装调试款107040元。对于天创主张至2020年3月11日安装调试款即应当支付,本院认为,合同约定为安装调试款,且结合买卖合同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约定的条款应当理解为所有货物在安装完成且需经安装调试或签署验收合格报告六个月后支付款项,天创主张自货物安装即计算6个月期间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安装调试款及质保金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1、已付部分安装调试款是否可以证明应当付款。本院认为,源禹支付了部分安装调试款不能直接证明源禹认可设备已经调试验收合格或放弃调试及验收,未付调试款项的支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2、设备是否经过调试。源禹与天创确认,50TH冷凝水浓缩膜系统于2020年4月25日调试验收合格,28T因源禹洗水不符合进水要求,另行组织验收。源禹于2020年10月28日、2020年11月3日、2020年11月9日通过工作函和邮件方式催促天创进行系统调试,天创回复意见为,源禹已使用设备,应当认定已经调试验收通过,应当先付余款且确认是否符合调试条件。后源禹于2021年3月1日再次催促天创进行调试。本院认为,天创与源禹均确认28T因源禹洗水不符合进水要求,另行组织验收,而在此后的沟通过程中,源禹催促天创进行系统调试,天创先是主张应视为调试验收通过,后在2020年11月11日的邮件中回复先按照合同付款且确认是否符合调试条件,该回复仍主张源禹应当先支付余款,而依据本院认定的合同条款,设备需经安装调试或签署验收合格报告六个月后支付安装调试款,28T设备是合同约定的设备组成部分,且未有证据证明28TPH与50TPH设备可分开计算设备价款或各自的价款,而28TPH设备的调试源禹确有向天创多次催促,天创回复先付款项及对刘某证人证言质证时也表示调试的条件为源禹先付款,故天创未积极回应源禹提出的调试意项,而要求其先付款项,对于28TPH在源禹于2020年4月25日之后提出调试请求时洗水是否满足进水要求,天创是在要求先付款的同时提出是否符合调试条件,即使源禹明确调试条件是否已满足,因认为安装调试款的支付条件未成就而不予付款,故无法满足天创提出的调试条件,源禹不予明确调试条件是否满足也在常理之中,而天创基于其要求源禹先付合同款项使得28TPH设备的调试不能进行,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28TPH设备未能调试的原因在于天创。设备未经调试,即使在使用中,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即安装完成经过调试或验收合格6个月。
综上,本院认定,安装调试款及质保金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对天创请求源禹支付合同款1540000元及违约金100485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从2020年3月13日暂计至2021年9月13日共18个月,实际计算至该货款付清之日止)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质量问题。源禹请求天创对系统故障、损坏设备、部件等维修至交货标准。本院认为,源禹的诉讼请求所述的质量问题及维修的具体内容不明确,且源禹提交的公证书所述质量问题天创未认可是其提供产品的自身问题,故公证书不能证明天创交付的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对于源禹请求系统故障、损坏设备、部件等维修至交货标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对28TPH洗水系统进行调试。源禹请求天创对28TPH洗水系统进行调试,本院认为,源禹未举证证明天创与源禹已就洗水符合进水要求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对其请求天创对28TPH洗水系统进行调试不予支持。
关于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源禹请求天创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合同约定,如天创逾期30天未交齐货物,源禹有权解除合同,天创应向源禹返还已付款项,按照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源禹未举证证明28TPH与50TPH系统设备各自的价款或价款比,且合同约定为未交货,而天创已向源禹交货,故对源禹请求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深圳市源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26483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8671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市源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6118元和保全费5000元,其余反诉费2553元可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尚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彭磊磊(兼)
书记员 陈  颖  欣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