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2执4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铝华大仁华电气成套设备(长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铝华大仁华电气成套设备(长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芙民初字第660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01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中铝华大仁华电气成套设备(长沙)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本院分别于2018年3月21日、2018年7月4日、7月22日三次发起总对总查控,查询了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查询到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牌照为湘AF92**的小型汽车(本案已依法冻结,冻结截止日2020年8月12日止),但是未寻到该车辆并实施扣押,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3月12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情况,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房产。2018年7月9日,7月27日,通过传统查控分别查询了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8月3日,本院到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查明该公司于2016年3月份关门歇业。2018年8月3日,本院电话约谈了中铝华大仁华电气成套设备(长沙)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仍未执行到位,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2018年8月13日,对被执行人湖南驷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7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3009元,已经执行到位0元,尚有债权153009元未执行到位。本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虽冻结湖南驷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而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
的财产,或证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戴 波
审判员 王雅军
审判长 李 丁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