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唐烁与被告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彭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2民初10780号
原告:唐烁,女,土家族,1983年12月26号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号名都花园**栋****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黄兴路88号平和堂商厦23楼。
法定代表人:彭建军,系董事长。
被告二:彭建军,男,汉族,1964年10月07日出生,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派出所火炬城社区集贤路***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烁与被告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彭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烁与被告谢彩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唐烁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唐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烁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50元,减半收取计6225元,由唐烁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人民陪审员康毅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