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芙民初字第1819号原告某某与被告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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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芙民初字第1819号
原告高海华,男,于2014年7月29日死亡。
被告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华与被告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海华因病于2014年7月29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向本院提交书面声明放弃在本案中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受理费5896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