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四方区琳竣丞幕墙材料总汇与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03民初1452号
原告:青岛市四方区琳竣丞幕墙材料总汇,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经营者:***,男,194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彭建军,董事长。
原告青岛市四方区琳竣丞幕墙材料总汇与被告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5154.94元及利息(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购买原告的产品,截至2013年12月13日,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125154.94元,该款项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查无此被告,原告至今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按照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符合起诉条件,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市四方区琳竣丞幕墙材料总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3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邹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