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02执255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建军,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2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74788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