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302民初360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代理人谷雄伟,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彭建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建辉诉被告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谢国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肖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