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汇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5民初459号
原告:甘肃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乐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甘肃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甘肃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甘肃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