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2执异7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贝盟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打磨厂街7号宝鼎中心写字楼8层。
法定代表人:苏建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一辉,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宁,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宝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80号426室。
法定代表人:孙秀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海梅,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织夏,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在本院执行北京宝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贝盟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2021)京02执恢45号]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贝盟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贝盟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北京贝盟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贝盟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小华
审 判 员 张 浩
审 判 员 姜高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吕苏岩
书 记 员 张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