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0091号
原告:***,男,195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贝盟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打磨厂街7号宝鼎中心写字楼8层。
法定代表人:苏建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铁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丹丹,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贝盟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何婉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渠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