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21721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亚敏,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贝盟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打磨厂街7号宝鼎中心写字楼8层。
法定代表人:苏建青。
被告:***,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贝盟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成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董超
书 记 员 王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