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830民初279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禹臣煤电设备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禹臣煤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海建
书记员 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