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0民初3866号
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开发区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696883939J。
原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宁,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曲阜市纸坊镇***民委员会,住所地曲阜市纸坊镇***民委员会。
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阜市纸坊镇***民委员会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6214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灯具采购合同,但被告并未全部履行协议书的内容,尚欠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人民币62140元。为***,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起诉的曲阜市纸坊镇***民委员会诉讼主体不当,本案的被告应该是曲阜市***纸坊村村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