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

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曲阜市纸坊镇某某民委员会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0民初3866号 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开发区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696883939J。 原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宁,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曲阜市纸坊镇***民委员会,住所地曲阜市纸坊镇***民委员会。 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阜市纸坊镇***民委员会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6214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灯具采购合同,但被告并未全部履行协议书的内容,尚欠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人民币62140元。为***,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起诉的曲阜市纸坊镇***民委员会诉讼主体不当,本案的被告应该是曲阜市***纸坊村村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