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0民初3653号
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汶上县开发区光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696883939J。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职务: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龙宁,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被告:济宁运河宾馆,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共青团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493950716R。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运河宾馆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元,由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