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0民初3519号
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开发区光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696883939J。
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破产管理负责人,系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开发***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FAE1R6D。
法定代表人:王媛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宁***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8元,由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