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

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与济宁某某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0民初3519号 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开发区光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696883939J。 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破产管理负责人,系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开发***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MA3FAE1R6D。 法定代表人:王媛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宁***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8元,由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