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雅丽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31民初1059号
申请人:四川雅丽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工业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振荣,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26号富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庄聪木,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四川雅丽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丽泰公司)与重庆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辉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雅丽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德辉公司的财产在271311.83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71311.8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判员倪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